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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3-20 10:32| 编辑: 郑晓龙| 查看: 8163| 评论: 0|来自: 茂名网

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茂名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茂名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3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茂名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茂名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茂名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茂名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细则》《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茂名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受托银行考核办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受托贷款银行考核办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调拨及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执行倍数的请示》等13项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政府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参公管理),设7个科,5个管理部。现从业人员89人,其中,在编52人,非在编3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775家,净增单位463家;新开户职工2.30万人,净增职工0.47万人;实缴单位6173家,实缴职工29.89万人,缴存额66.6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8.11%、1.61%、11.12%。2023年末,缴存总额累计551.0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76%;缴存余额180.77亿元,同比增长9.83%。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

       (二)提取:2023年,11.7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50.50亿元,同比增长17.23%;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5.74%,比上年增加3.95%。2023年末,提取总额370.3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7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0万笔12.7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78%、7.08%。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5.58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94万笔237.56亿元,贷款余额114.7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65%、5.65%、(-2.4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3.50%,比上年末减少7.9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81笔2580.70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累计75202.8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4033.45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3年,没有购买国债,没有收回国债。2023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8.31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30亿元,1年以上定期60.98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7.02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3.50%,比上年末减少7.9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51282.73万元,同比增长2.85%。存款利息14656.5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6624.1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收入2.0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29211.16万元,同比增长9.25%。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6061.77万元,归集手续费1397.5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751.88万元,无其他支出。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22071.57万元,同比下降4.56%。增值收益率1.28%,比上年减少0.1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963.4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902.3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205.81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707.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402.00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7550.7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6780.7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1381.8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49.98万元,公用经费398.35万元,专项经费633.5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472.29万元,逾期率0.41‰。2023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40%,国有企业占11.75%,城镇集体企业占1.57%,外商投资企业占1.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9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89%,灵活就业人员占0.13%,其他占9.78%;中、低收入占98.69%,高收入占1.3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6.19%,国有企业占9.41%,城镇集体企业占1.30%,外商投资企业占1.9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3.4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71%,灵活就业人员占0.70%,其他占11.26%;中、低收入占99.87%,高收入占0.13%。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8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72%,租赁住房占1.94%,支持老旧小区等改造占0.2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1.0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含失业)占1.55%,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1.6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42%,高收入占1.58%。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3.9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0.67%,比上年末减少0.6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7870.79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17%,90-144(含)平方米占68.53%,144平方米以上占28.30%。购买新房占80.34%,购买二手房占19.6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0.0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8.6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2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2.07%,30岁-40岁(含)占36.43 %,40岁-50岁(含)占25.05%,50岁以上占6.4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2.57%,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7.43%;中、低收入占99.50%,高收入占0.50%。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6.43%,比上年减少2.1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重点工作推动情况

       1.推动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一是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执行倍数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印发《关于调整2023年度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全市执行统一缴存基数上限为24495元,下限为1620元。

       2.加大力度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一是优化提取政策。职工可预提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期限暂定为1年);支持职工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使用公积金用于购、建房和偿还住房贷款;将职工本市无房提取调整为本市无房或工作地无房提取;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频次至每年2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时限由1年放宽到2年;住房贷款结清后的差额提取时限由半年放宽到1年。二是规范服务事项。取消“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提取”“经济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全日制普通大学提取”两类非住房消费提取;取消非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提取和到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职工失业提取;取消屋顶补漏大修提取;不受理非配偶或非近亲属共同一次性购买二手住房提取公积金,防止套取行为。

       3.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线上广泛宣传政策,线下强化政银合作扩面,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与。深化与技术单位部门合作,推动灵活人员汇缴服务事项上线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为广大市民群众搭建更便利的网上服务渠道。截至202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累计开户数1060人,累计缴存金额721.11万元,为18人发放贷款共517.8万元。

       4.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一是拓宽网上服务渠道,推动更多高频服务事项进驻各服务平台终端。截至2023年12月底,累计进驻“粤省事”服务事项21项,进驻“粤商通”服务事项10项,进驻“粤智助”服务事项10项,进驻“广东公积金”服务事项19项。二是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主要业务场景数字人民币应用全覆盖,进一步丰富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方式,扩充数字人民币应用范围。三是加快推进征信信息共享接入工作,2023年底已收到省征信中心的上线通知书。四是完成业务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项目建设,进一步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有效防止数据泄露。

       5.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一是扎实开展“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服务提升三年行动,持续深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引导窗口一线人员对标先进典型,比学赶超,立足岗位做奉献。二是加大培训力度,结合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和各项业务标准,先后到各县市(区)召开培训会10余场,提高有关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服务效能提升。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住房工作大局中发挥的作用等情况

1.放宽贷款条件。一是上调单人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至40万元,两人(含以上)由45万元调至5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原来的5倍调整为8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合计不足20万元的,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二是取消异地贷款限制,不再限于互贷城市范围。在本市或异地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购房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军人退伍转业茂名当地,在当地缴存不足6个月,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部队)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三是取消“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更有利于满足职工改善性住房的购房需求。四是调整不予贷款的征信条件。由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五年内显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足额还款的不予贷款,现调整为两年内。

       2.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改委等17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将有三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由每月14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截至2023年12月底,已有130个符合多孩条件的家庭申请贷款,贷款金额6349.9万元。

       (三)推进缴存扩面、优化资金使用、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成效情况

       1.扩大缴存覆盖面。坚持目标导向,制定《2023年茂名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任务分配方案》,每月通报进度。开展全市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排查,强化执法催建催缴,全年共发出催缴通知700多份。常态化开展进社区、进企业等政策宣传活动,推出《解读住房公积金新政》特别广播节目,将政策法规、业务开展等情况在学习强国、“南方+”等线上公共平台进行广泛宣传。2023年,中心提前超额完成归集扩面目标任务。

       2.规范资金业务管理。出台《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调拨及定期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调拨、定期存款等资金业务管理,充分调动各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积极性,保障住房公积金最大限度保值增值。

       3.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完善贷后管理机制,抓实逾期贷款催收,防范资金风险。2023年,追回逾期3至5期贷款83笔29.65万元,逾期6期以上贷款20笔362.5万元。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机构及从业人员所获荣誉情况

       1.2023年,中心是首批开通“数币”结算业务的单位,数字人民币公积金全业务场景应用推广落地居全省前列。

       2.2023年度获得茂名市平安建设工作考评优秀等次。

       3.2023年度中心机关党支部被评为五星级党支部。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3年,我中心共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案件6宗,为职工追回住房公积金7.13万元。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无。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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