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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施行医疗救助新政策 切实减轻就医负担 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2022-5-5 10:13| 编辑: 刘培钦| 查看: 8768| 评论: 0|来自: 茂名网

摘要: 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茂名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是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指导下制定出台,按照上级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规范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推动促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制度相衔接,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制度优势,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全面做实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 执行统一的救助对象范围

《实施细则》将构建实现救助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模式、身份标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市级统筹制度。

《实施细则》明确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和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创新探索服务事项承办模式

《实施细则》将建立定期对账、预付款、备付金等制度,规范资金预算、调整、收支管理,健全资金清算和赤字责任分担机制。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统收、统支、统管”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规范资金请款、支付和流转机制,强化基金监管。

《实施细则》会进一步推动促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制度相衔接,继续创新探索医疗救助业务委托承办模式,切实提高医疗救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适度提升救助保障能力巩固提升二次救助待遇

《实施细则》规定,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门诊和住院救助继续维持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群体的救助待遇水平总体不变,不设起付线,不设支付限额,按100%比例支付;其他收入型群体门诊和住院救助支付限额由6万元合并共用提高到10万元,按80%比例支付。

在《实施细则》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二次救助继续不设起付线,按100%比例支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其他收入型群体二次救助保持起付线3000元不变,按80%比例支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解决困难群众超限额部分的负担。

防范支出型困难家庭返贫致贫风险

《实施细则》将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门诊和住院救助以及二次救助的的支付比例保持70%不变,二次救助起付线保持3000元不变,门诊和住院救助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二次救助支付限额由2万提高到5万元。

优化0-14周岁“两病”儿童救助政策

《实施细则》对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受医保“三大目录”限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医保报销 70%,医疗救助支付20%。取消限定病种、限定救治医院和限定医疗费用等“三限指标”,实行联网直报,解决儿童高额医疗费用垫付压力问题,不断提升儿童重大疾病保障能力。

工作成效及预期

据悉,2021年,我市已将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资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全市已实施医疗救助结算46.55万人次,同比增长33.05%,救助金额1.87亿元,其中,“一站式”结算服务46.22万人次,同比增长62.52%,确保应救尽救。自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全市已累计实施医疗救助结算116.54万人次,救助金额达5.76亿元,其中“一站式”联网结算覆盖率从2019年的28.48%,提升到2021年的99.3%,切实减轻困难群众负担,解决群众垫支跑腿问题成效显著。政策调整后,更多困难群众受惠,得到充分兜底保障,预计年增加救助支出9053.02万元,减负成效明显。(记者/邓晖晖 通讯员/梁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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