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何有生 于 2023-6-1 14:39 编辑
强拆前的房屋 强拆前的铁棚 强拆后的现场
尊敬的澳门法治报领导:
我是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新村村委会(新村居委会)村民余惠钰,因为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征收我家的承包及住宅用地,却要按照2011年的丈量及补偿标准违法征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违法强拆我家的房屋事宜,投诉无门,希望能够得到贵报的关注和支持。
一、事实经过:
我家公早年就承包了霞山区机场北侧江树岭的荒岭进行经营,该承包土地原本属于城郊农村,后来随着霞山城区的扩大,逐渐变成了城中村。
1、征地程序不当:2020年征地却要按2009年的协议、2011年的丈量面积进行补偿。
从2009年开始,我村就经常传出要征收土地的传言,但一直没有落实,没有看到相关文件和公告。2011年初,新村村委会上门丈量了我家的地面附着物,说是要征地。当时我签名确认的混合结构房屋面积有3782.42平方米。
但是在丈量后,村委会一直都没有再提征地的事,我就以为征地的事废了。于是,由于生活需要,我在2011年下半年加盖了一层约100.05平方米的混合结构房屋,并搭建了255.42平方米的铁棚;2015年,又加建了500平方米的铁棚屋出租。加建的房屋使用、出租至2019年征地时,都没有谁提出异议。
一直到2019年下半年,新村居委会(村委会)再次提出要征收我的土地,要求以甲方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名义,同我签署《湛江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2009补偿协议书》)。我并不反对征收土地,但是村委会在2019年商谈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事宜时,却要求按照2011年丈量的数据进行补偿,这我就不能同意了。我要求村委会按照征地时(2019年)的现状、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后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征地工作又停了下来。
2020年5月,新村村委会再次启动征地工作。村委会派人同我商谈了多次都谈不拢,主要还是村委会要按照2011年新村村委会丈量物业的数据补偿,而我要求按照2019年的现状数据进行补偿。随后,霞山区新兴街道办开始介入,要求我配合新村村委会的工作,签署《2009补偿协议书》;我没有同意。
2、执法目的不正当:以拆违促拆迁。
2020年7月份至10月份,霞山区新兴街道办不顾我的反对,就单方面接连发出评估报告、补偿款提存公证等通知。期间,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先作出《湛江市霞山区自然资源局关于余惠钰违法建设的函》;之后,湛江市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2020年8月24日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未经现场调查取证,突然对一座在农村使用已近十年的建筑发出违建通知,显然有以拆违促拆迁的目的。
3、估价程序不当:没有依法参照征收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广东虹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既没有按照现有实际面积进行测绘,也没有依法参照征收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导致评估价格比我自己请人评估计算的市场价格低了起码800多万元。对此,我表示强烈反对,并通过群众投诉的方式向霞山区新兴街道办、霞山区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认为估价太低并请求霞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按照现状测绘并重新估价。
4、执法程序不当:违法强拆。
2020年11月2日,我以网上信访方式反映情况,对政府以2011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做法表示反对,并要求霞山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制止非法强拆。新兴街道办于2020年11月7日发出《受理告知书》,于11月15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对强拆问题予以回避,只答复称:“……2、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征地,不存在违规的情况。”但在该《处理意见书》答复之前,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2020年11月9日采取强制断水、断电的方式,强拆了我近3000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建筑物;11月18日,又趁我全家出门无人在家的时候,强拆了我家日常居住的唯一住宅楼。不仅导致我家人无家可居,而且造成废墟掩埋毁坏了我家的所有家庭财产和生活用品。
我没有办法只能继续信访求助。2021年2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对我反映“自家物业未与湛江市霞山区政府谈妥补偿事宜遭强拆”的问题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2021年4月25日,霞山区新兴街道办对我反映强拆问题的《答复意见书》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征地工作依法进行,不存在强断强拆问题”。2021年5月21日,新兴街道办受理同一问题;2021年8月4日答复意见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征地工作依法进行,不存在强断强拆问题”。
但对于我反映的诸如:“政府征地公告没有依法及时公布;霞山区自然资源局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中要求交地否则就起诉,但实际上没有向法院起诉就强拆;湛江市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拆原告住宅及混合建筑物时,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通知我家人到场等问题,完全没有作出任何调查及回复。
5、征地补偿不公:附近村庄有补偿1700元/㎡,我家补偿1305元/㎡。
实际上,湛江市的经济发展没有一二线城市那么快,但在2011年到2020年将近十年的时间里,房地产的价值还是有了很大发展的。我村子临近城区的商品房价格早就超过一万多元/㎡且不说,2021年2月23日,新兴街道办黄主任与几名村干部陪新村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到村里了解我家房屋拆迁的补偿情况,我问黄主任:“为什么附近村庄的砖混结构房屋补偿1700元/㎡,而给我的房屋补偿却只有1305元/㎡?”当时街道办的黄主任从文件包中拿出相关补偿表看过后承认:“的确有补偿1700元/㎡的,但这是个别情况。”
6、审判不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街道办领导公开承认征地补偿存在不公平的差别待遇,这就没法讲道理了。迫于无奈,我不得不在2022年4月11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非法征地及非法强拆问题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9月9日,本案在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霞山区自然资源局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代表在法庭上一直回避其强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但承认并未依法向法院申请强拆;执法局出庭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回答法官提问时当庭表示:“涉案建筑物以何名义拆除我方不清楚,这不属于我方的业务范围。涉案建筑物的拆除并没有经过我局的申请予以拆除。”“我方只是去到现场维持秩序,是接到区政府的短信通知到现场维持秩序。”
当时我很高兴,以为这回主审法官主持正义,胜诉有望。结果一审行政裁定书出来,对两个被告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只字不提,却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一审行政裁定错误:本案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1、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官认定我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公民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起诉期限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2020年11月9日及11月18日已知道拆除行为,而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知道拆除行为的一年,即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在案证据亦未显示原告的起诉存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
但主审法官显然是选择性忘记了,其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还有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因为不动产被强拆引起的诉讼,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显然本案更应该适用不动产诉讼期二十年的特别规定,本案并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认定事实错误。
事实上,即使是按照一审行政裁定书的法律逻辑,关于“原告2020年11月9日及11月18日已知道拆除行为,而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知道拆除行为的一年,即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在案证据亦未显示原告的起诉存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情形。”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强拆依法应当通过法院执行,政府部门自行组织的非法强拆行为只能算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合法行政行为。因此,我作为事件受害者,并不应该因为“知道拆除行为”就被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一审法官以“原告已知拆除行为”的时间为法定起诉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起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其次,本案中被上诉人实施强拆案涉房屋的行为是2020年11月9日及11月18日之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告知上诉人诉权及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因此本案诉讼截止时间应当为2021年11月9日及11月18日之间。本案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诉讼,显然未超过起诉期限。
三、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征地时间应该是第二次丈量的2019年。
这次征地的法律依据是湛江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项目,正因为这样,新村村委会才会要求我签署《湛江市2009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如果完成征地程序,交付征地款的时间是在初次丈量土地物业的2011年,按照2011年的物业面积和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是没有问题的;但2019年才第二次丈量土地物业,2000年才再次启动征地程序,这样做就不行了。
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据此,2009年的征地文件和数据在2011年可以直接适用,但到了2019年、2020年依法就不能够直接使用了。在2019年或2020年办理征地手续,就应该适用2019年的丈量面积和评估价格。当然,如果霞山区政府有关部门愿意按照2020年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也是可以的。
2、政府征地公告没有依法及时在征地范围内公布,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2011年-2019年期间,村中并没有张贴征地公告,且未明确告知不能加建房屋。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也没有告知当事人不能增建物业,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及依法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新村村委会直到2019年重新丈量后,才口头通知不能增建物业,这不应该影响2011年农村自建房的合法权益。
3、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行组织工作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强拆,属于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执法行为,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规,属于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4、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趁着当事人不在家时进行强拆,属于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即使我的物业真的有部分属于“违章建筑”,但我也享有所有权。就算是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也应该通知所有权人到场,并履行合法程序。 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显然,霞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乘着当事人不在家时进行强拆的行为,是严重违反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因此导致我不但不能依法行使申辩权,也不能够即使撤出家中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合法财产,严重扩大了损失。
四、请求对广东虹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的部分附着物重新进行评估。
1、没有依法按照市场价评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广东虹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没有依法按照市场价来评估原告房屋,只是照搬湛江市国土局文件设定的参考价格1305元∕㎡,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没有对复核评估的申请依法作出合理答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原告拿到广东虹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后,于2020年9月15日书面向新兴街道提出《关于对征收物业评估的陈述意见》;2020年10月25日书面向时任霞山区委书记龙X艾、区长杨X东提出《关于要求按照现状、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的申请》。明确表示反对这个评估意见,要求按照市场价重新进行评估。也多次口头向评估公司广东虹宇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评估意见。但是,政府方面没有给出合理答复,依旧按照原评估意见予以补偿。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请求法院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混合结构房屋和硬底化道路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是我亲身经历的事实,若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政府部门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顶风作案,与党中央习总书记加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我几经信访,霞山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也多次表态承诺重视解决,但问题还是迟迟得不到解决。希望贵报主持正义,将问题公之于众,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纠正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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