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李某兴(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纪委监委一室主任) 梁某桃(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纪委监委一室副主任) 谢某文(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纪委监委一室主任) 一、事实与经过: 2021年初茂名市电白区纪委监委巡察交办,区审计局派出审计工作组到水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执行落实交办工作。审计工作期间在被审单位再三邀请下,先后四次接受了王某林(处级干部)、李某分别负责提供的没有酒、水的工作餐接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为“宴请”,纪委监委案件办理工作人员李某兴、梁某桃、谢某文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扭曲事实、引用伪证、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原则,在案件办理中有很大随意性、选择性、针对性的事实如下: 1、扭曲事实、引用伪证办案 (1)2021年1月12日中午在纯香大排档,区审计工作组接受水东开发区管委会的招待,餐费1216元,开发票610元、606元两张,用餐人员共9人(管委会:王某林、杨某;区审计工作组:车辉、杨某新、陈某琼、陈某军、林某羽、崔某维、崔某珠)。 (2)2021年3月17日中午在椰林大排档,餐费560元,用餐共10人(管委会:王某林、李某、杨某;区审计工作组:车辉、陈某军、刘某、林某羽、崔某维、崔某珠、崔某怡)。 上述两次接待均由管委会王某林负责提供;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扭曲事实、引用伪证、拒绝按事实办案,避开王某林不谈。1月12日在纯香大排档的接待,李某根本不在场!2022年2月17日下午纪委监委在办案点找我问话笔录,将写好的问话笔录要我签名,故意将李某作为宴请负责提供人,我当场提出异议。 2、滥用职权,随意性、选择性办案 (1)2021年1月12日、1月15日、3月17日、3月18日,四次接待宴请消费共计3834元;2022年2月17日上午,审计工作组按人均分摊四餐消费退还餐款2681.50元。办案人选择1月12日、3月17日、3月18日三餐进行调查,并在处分决定书上写明:上述三次宴请消费共计2681.5元。 (2)2021年1月15日海堤湾大排档接待消费838元不调查;用餐接待参加人员共11人{管委会李某等2人、水东湾新城征地办陈某光(茂名市纪委监委干部)、黄某健等3人、区审计工作组6人:车辉、杨某新、陈某琼、陈某军、林某羽、崔某珠}。 3、掺杂私情、针对性办案 审计工作组落实(1992年至2005年)的账务审计核查,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绝不掩满。2022年2月17日上午,本人已在单位班子会上检讨,同日审计组将接待餐款人均费用交给水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2年3月2日,中共茂名市电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针对被宴请人车辉、杨某新两人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认定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并于2022年9月30日对被宴请人车辉、杨某新分别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决定。 4、嚣张跋扈,心无敬畏办案 办案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口口声声称:“我是对你有意见,不怕你报复”;好像纪委监委是他家的,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 二、请求上级纪委监委秉公执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自我革命,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纪委监委是党的纪律队伍并非法外之地,应该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条例》是对党员、干部规范管理的条文,也是处理问题的标准和依据,《条例》第七条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接受宴请的已经处理,负责提供宴请的王某林、李某呢?提供宴请从王某林开始,关键人的名字却没有出现在案件之中;2021年7月案件展开调查,2022年2月李某被提拨,何为实事求是?如此胆大妄为,是办案工作人员得到人家的“好处”,还是上级保护“伞”在作怪?哪位领导主管?案件审理又是如何通过的?十八大以来,李某兴、梁某桃、谢某文到底办过多少宗权大于纪、权大于法,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纪委监委还有这样的干部混在队伍里,盼上级纪委监委起动倒查机制依纪依法追究,以彻底的自我革命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举报人:车辉,男,出生:1963年4月23日;工作单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审计局(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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